我今天剛開了這個案子的庭,感觸良多就決定寫這一篇文章。

幾個月前,我看到水果報某日的頭版,全篇幅的照片映在眼簾的是一部車頭有撞擊痕跡的自小客車,從車子左前方葉子板到副駕駛座的門板上沾滿了一個個的血手印與遭到拍打的凹痕,接著就看到偌大的頭版標題,印像中寫著:「車禍撞擊後勾到人,將被害人拖行六公里死亡.......」

報導的內容我依稀記得,大意是新竹地區一對有男女朋友關係的男女,晚間到朋友處喝酒後一起駕車回家,回程途中撞擊搭載被害人坐在後座的一部機車,騎車的人被撞倒,坐在後座的被害人穿著的褲子被汽車的右前葉子板鉤住,那對男女在發生撞擊後卻不停車,就這樣把已經被鉤住的被害人拖行六公里活活的給拖死....被害人留在車門上的血手印是他死前最嚴正的抗議。

我看到這宗報導,仍然覺得震驚,我接過不少刑案,膽子應該早被養大了,但看到這個案件還是覺得心寒。心裡突然閃過一個念頭,想著如果這個案件的被告來找我辯護,我該不該幫他辯護?

現在想起來,我那時決定的答案是否定的。

或許真的是無法思議的感應作用了。這篇報導過後的第三天,這個案子的當事人真的找上我了,他們要委任我辦理這個案子。不過,找我的是被害人的家屬,而非被告。

案子接下來以後,事務所的謝律師跟著檢察官去現場勘驗,回來後他告訴我長達六公里的拖行距離,一路上血跡斑斑慘不忍睹,途中還採集到被害人因為身體與地面摩擦後一片片掉落的衣服,他說在拖行六公里的終點死者已經幾乎全身赤裸,身上還有衣服的地方只剩下還鉤在肇事車子葉子板上的那一小片褲子。我聽了後真的好難過,心想六公里或許不長但是對死者來說這段距離肯定是最大最大的折磨,我在難過後隨之而來的感受是內心的氣憤。

法庭上,兩個被告互推說撞擊時是對方開車,想要撇清責任。其中一位被告的辯護人主攻被告喝大量的酒爛醉如泥,以致於沒有發覺撞到人更沒有發覺人被掛在車子上拖行。至於那個男的被告則辯稱車子不是他開的。

事實經過了自然無法還原,不過在冥冥之中,在法庭調查的過程似乎幫被害人找到了幾條足以證明真相的線索,這些線索也是我幫檢察官向法庭論告的重點。

車子的駕駛座地板上找到了一隻男被告的拖鞋,足以證明男被告有開車。

目擊證人甲看到肇事車輛車子鉤著人卻還在行進,行進間是筆直的並未蛇行。遇到紅燈還知道停下來,要左轉還會打方向燈。這能證明開車的人意思是清楚的,並非他所辯稱的已經因為酒醉而意識不清。

目擊證人乙開車時看到肇事車輛有撞擊痕跡大燈也沒亮覺得可疑,跟了上去看到肇事車輛停在路邊,證人乙也把車子停在對面的路邊搖下車窗,目擊了女被告從車子另一側走過來換到駕駛座的過程,在這過程中他也聽到了被鉤在車子的被害人以淒厲的叫聲大喊:「停車停車」後,被告還是不理會而繼續開車。這證明撞擊時是男被告開車,撞擊後才換成女被告開車。

證人丙是跟被告兩人一起喝酒的人,他作證男被告離開酒攤時有穿拖鞋。這證明男被告辯稱他赤腳上車而把拖鞋留在酒攤現場是在說謊,也證明駕駛座地毯上遺留的拖鞋是他的。

留在車子門板上被死者拍打而凹陷的血手印,則是死者臨死前自己留下的證據,如此用力的拍打撞擊足以證明可以讓車子內的人聽到拍打的聲音,也可以讓車內的人明顯感受到拍打的震動,然而被告卻還辯稱不知道車子掛著被害人,你相信嗎?

死者身高183,體重八十幾公斤。他被掛在車子上,依常理,開車的人不可能沒有察覺。

被告兩人同居居住的地點,就在撞擊地點後不到500公尺處,若如被告所言他們不知道發生事故,那被告理當會直接回家,然而被告兩人過家門而不入卻將車子繞行了六公里,顯然是知道發生事故而有致人於死以及遺棄屍體的犯意。

幫助被害人是我在這個案子的職責,或許就我的立場我的判斷不夠客觀,但是我必須說,我覺得這兩個男女應該被嚴懲。

最後,是被告兩人的良知,我想良知如果能被用科學測量。他們犯後的態度,會讓我想測量看看他們的良知還剩多少?

而生命應該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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