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是需要不是佔有
詞、曲、演唱:蘇兒真

在還沒認識以前 我們有自己的天空
誰都不願意改變 彼此擁有的世界

說好讓彼此留點 一些自由的空間
後來你卻又後悔 想說服我愛情就是一切

可是愛是需要不是佔有 誰都不屬於誰
如果你愛著我 別把我佔為己有

愛是需要不是佔有 誰都不屬於誰
我不會輕易妥協 就讓時間去爭辯

ps
女生是我剛執業還在受僱時,當時助理的專科同學,多次事務所聚餐時,助理曾經邀女生來過,她是輕盈瘦弱型的女生,說話時會掛著甜美笑容,若要簡單地形容她的美貌~她是『外貌協會』男生會員第一眼就會喜歡的那一型。

在我離開受僱的事務所幾年後,有一天下午接到前助理的電話,在電話裡聽到她很緊張的語氣告訴我,女生剛被男友毆打,傷勢不輕;當時因為我正在法院準備要開庭,只告訴前助理先陪女生去醫院急診,並且叮嚀她外傷處理好後,請醫院為女生開具診斷證明書,再帶著診斷證明書到我事務所碰面。

幾個小時後我開完庭回到事務所,前助理與女生已經在事務所等待,我一眼看到女生的臉,既驚訝又憤怒,心中想著:「男友真是該死,為什麼要把女生傷害成這樣」,接著我低頭看著診斷證明書的記載,主訴欄上面寫著:「右眼4cm*3cm挫傷、下顎處5cm*5cm挫傷、左臉頰10cm撕裂傷」,醫療處理欄寫著:「0年0月0日到院,傷口經止血、擦藥、縫合手術,於當日出院」病因欄則寫著:「患者稱係遭同居男友毆傷,本院判斷疑似遭毆打所致」(通常醫師都不願意為病人單方的說詞背書,所以會用『疑似』),我簡單地問了幾個問題,女生很也堅強,沒有在我面前哭著回答。

「男友是我學長,在學校時就互相喜歡,他退伍時剛好我畢業,我們一起進入職場後才在一起,兩年前為了節省房租決定租屋同居」

「住在一起後,他跟以前不一樣了,他變得疑神疑鬼,我發現他曾經檢查過我的手機上的發受話記錄、簡訊內容,也查過我電腦上的信箱、msn名單、談話記錄。他佔有慾很強,甚至禁止我跟男生說話、講電話,也不准我跟男同事吃飯,連在msn上與男生交談都不行,偏偏我是愛好自由的人,我認為即使有男朋友也應該有自己的生活空間,而他卻想要完全地佔有我,這是我們常起爭執的原因」

「他打過我很多次了,他很高大,我只能挨打,我幾次提過要分手,他就恐嚇我要對我和家人不利,前幾次我都因為恐懼而忍了下來,但是這一次我被打到躲在牆角,他卻還拿用來修電腦的螺絲起子劃在我的臉上,這一次我下定決心不再繼續過著無法免於恐懼的日子,所以才請Amy向你求助」

女生說到這,還是沒有哭,不過我可以清楚地感受到,女生堅強殘破的面孔下傷痕累累的心靈。

她反倒問我:「你怎不問我他這次為什麼要動手打我?」

我告訴她:「不管是甚麼原因,男生都不能動手打女生」

女生聽到我這麼說,才淚汪汪地嚎啕大哭。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所謂家庭成員的解釋是包含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人,實務上更擴張到同居的男女朋友之間,基於家暴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簡稱)的規定,女生當然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於是我在事務所聯繫分局所屬的家暴官後,就帶著女生到分局去做筆錄提出暫時(緊急)保護令聲請,並同時對男友提起傷害告訴,女生對保護令的聲請事項包含命男友即日遷出女生的住所,男友應遠離女生住所、工作場所500公尺以上,禁止男友對女生實施暴力行為,禁止男友直接或間接對於女生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的聯絡行為。離開警局後我請女生在保護令核發前先不要回家住,也不要與男友聯繫。

三天後,暫時保護令核發了。保護令裁定的事項與女生提出聲請的事項完全一致。拿到保護令後,我請轄區派出所的警員到男友與女生住處執行保護令,警員執行後回報已經將保護令送達給男友,也已經強制男友搬離住所。

警員回覆後,我才打電話給女生,告訴她可以回住處了,不過女生還是很擔心男生會報復或糾纏,我告訴她違反保護令的罪不輕,男友是知識份子應該不至於會以身觸法,不過同時我也告訴她不能不提防男友,要他先把家中門鎖換掉,而也應該要好好考慮辭去工作、搬回南部生活這件事。

女生回住處後的隔日晚上,我接到她的電話,電話那頭傳來女生歇斯底里的哭喊:『他現在正在樓下一直猛按電鈴,要我下樓見他,說要跟我講清楚,還說如果我不下去,他要跟我同歸於盡……….,我剛從陽台往樓下看,看見他手上提著一個白色的桶子,我想桶子裡應該是裝汽油……怎麼辦,我好害怕』

我在電話中先告訴女生千萬別下樓,並盡量拖延時間,同時也只能請她趕快報警處理。掛了電話後,不禁無奈地感嘆法律往往只能用來救濟已經受到侵害的權利,然而對於即時不法的侵害,法律是幫不上忙的。

掛了電話後,我因為擔心和自責而感到不安,擔心女生的安危,卻同時責怪自己為何不說服女生當日就搬離住處,這種不安的感覺讓我決定到現場去,車子開到女生住處的巷口時,剛好警車也來了,從警車下來兩個警員,看起來明顯是一個老鳥帶一個菜鳥,我遞名片給警察表明是女生保護令案件的律師,並且簡單跟他們說明整個事件的經過。我們三人從巷口走過去女生的住處,那是五樓的老式連棟公寓,公寓門口附近已經擠滿了被男友的咆哮聲吸引來看熱鬧的民眾,我遠遠就聞到汽油味,同時看見一個戴著眼鏡外表看起來並不野蠻的高大男生,一手提著開口處塞著濕棉布的汽油桶,一手正按押著公寓門口上的對講機上的門鈴,男生對著對講機咆哮著:「你快下來….我們好好談談……快下來………要不然我死給你看………」

忽然看見男友往我們這邊一瞥,他一看到兩個穿制服警員,似乎早有預料,表情並不驚訝,反而眼神露出凶光,眼見兩位警察正靠近他,急忙從褲子右邊口袋裡掏出一個打火機,作勢要點燃左手所提著的汽油桶。

「不要過來,要不然我就把房子燒掉,大家同歸於盡」「我只希望我女朋友下來跟我談談,她下來,我保證大家都不會有事」

警員聽他這麼一說,又看到公寓門口停了好多部住戶的機車,怕男友真的引燃油桶,燒到機車而引起火災,就停下腳步不再前進。

老鳥警員雖然不再前進,卻開始大聲以言語對男友威嚇,說如果真的點燃油桶,就是犯公共危險罪,這是重罪,並警告男友要為這件事付出代價,男友聽聞後不僅無動於衷,還跟老鳥警員叫罵了起來,說這是他的家務事,要警察別插手,時間又過了一下,我在老鳥警員後面忽然看到老鳥警員的右手作勢正要拔槍,心中猛然一驚,完全沒有考慮就衝了過去用手按住警員的右手示意他不要用槍,心裡想著用槍似乎違反比例原則(簡單的說就是手段與目的間要合乎適當的比例性,最有名的舉例就是『小鳥不需要用大砲來打』)而身為律師不能坐視不理,同時我認為這男生的行為雖然很糟,但是還不到非得用槍來對付他的程度,萬一真出人命了可不好了,更何況當時的危機也不一定要用開槍來解除;老鳥警員被我突如其來的舉動嚇了一跳,我在他身旁小聲地跟他說:「先別這樣,讓我跟他談談看」,我請老鳥警員先到後面,而我就在原地,開始試著向男友曉以大義,不過講了幾分鐘似乎一點作用都沒有,他一句都不回應,兩個人就這樣面對面僵著。

就在這時,公寓的門被人打開了,只見女生走了出來,手上抱著一隻玩具熊。

男友看到女生下來後,反而說不出話,兩人相對而視,男友的眼神突然變的柔和了,而女生不斷地流淚,舉起手上的玩具熊,邊哭著邊緩緩地說:「這是我們剛在一起時你送我的泰迪熊,那時候我很愛你,把泰迪熊當成是你,每天都抱著它睡覺,後來你變了,一起爭執就打我,我沒辦法反抗,決定只要你打我一次,我就在熊身上畫一刀,再把它藏在床底下,到現在這隻熊已經被我用刀劃的面目全非,而你也已經不是那個我愛的人了……請你放過我好不好…..」

男友聽完女生說的這些話,還是一句話都說不出來。過了一會,只見他頓時放下手上的汽油桶和打火機,兩位警察見狀急忙衝了過去把他銬起來,男友就被帶上了警車。

男友被以公共危險罪及違反保護令罪移送地檢署,但是他所犯之罪並非重罪而法院也認為他無逃亡之虞,隔天就讓他具保了。

女生急忙收拾行李並辭去工作,很快地就退租搬回南部,女生沒住南部老家,也換了電話,從此斷絕了跟男友有關的一切………..

我想,每個人都權利擁有「自己」,不是也不能屬於存在著任何關係的對方,即使是夫妻、情侶、父子………如果有一方想將對方據為己有,那絕不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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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nthchord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