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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以來,最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你明知道是他幹的,你會不會幫他辯護?」「他是壞人,你幫他辯護會不會有罪惡感?」

這個問題總讓我想起幾年前的高雄市長選舉時,白冰冰為別的候選人在電視上嚴厲指責謝長廷幫陳進興辯護就是魔鬼代言人的畫面,要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呢?我花了一些時間整理了我的答案。

首先要由辯護人的角色來思考,因為法律保障刑事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你在好萊塢電影裡不就常看到警察逮捕被告時一定得向被告宣讀「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有權委任律師,你所作的陳述將來都將成為呈堂證供」,而委任辯護的權利當然也是憲法上廣義的基本人權,基於這點,律師幫被告辯護便成了職業上的天職,就好像醫生在行醫時不能因為病人的病因、病情、身份(即使他是大壞蛋)而拒絕病人一樣。既然幫被告辯護是律師的天職,因為這樣而把我們說成是魔鬼代言人似乎是無法承受之重。

再來要檢視的是,就是訴訟法上的程序正義原則,講白話一點,在沒有目擊證人的案件(當然證人的證詞也不一定可靠,有可能是偽證或是錯誤),是不是他幹的,除了他自己之外也只有神知道,然而審理案件的法官不是神,他要定被告有罪,當然得靠證據;在法庭上哪一些證據資料具備做為證據的能力而哪一些不行?而即使能做為證據能否具備成為對被告不利認定的價值,這都是刑案被告可以主張的程序保障,被告不一定懂法律,當然需要法律專家就是律師幫他行使權利。別忘了,基於對人權的基本保障,「無罪推定原則」是刑案審理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被告在還沒三審定讞為有罪前都應該被推定為無罪,剛提到,有沒有罪要看證據,而證據的取捨以及認定也一定得經過程序上的檢驗,你要說律師是在幫壞蛋?我倒覺得也是在幫法院發現真實。

有時候,遇到分析起來證據很明確能定罪的案件,我會勸當事人誠心認罪,再請法院在量刑時審酌被告的犯後態度從輕量刑;不過,這個時候有的當事人會質問我:「你叫我認罪,那我花錢請妳幹嘛」,哈,說的也是!通常我會回答他,這個案件如此明確你硬要辯,可能會有被重判的危險,你說他會不會聽你的話。

或許你又要問我了,即便你幫壞蛋辯護是你的天職,但是你可以選擇不接受委任阿!是阿,就是因為這樣我已經快餓死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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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inthchords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5)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