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辯護日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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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受這個案子被害人黃保勛的家屬委任,在部落格裡寫了『拖行六公里案件』這篇文章,那時案件還在地院審理中。

今天上奇摩首頁,在還沒收到判決書前意外得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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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剛開了這個案子的庭,感觸良多就決定寫這一篇文章。

幾個月前,我看到水果報某日的頭版,全篇幅的照片映在眼簾的是一部車頭有撞擊痕跡的自小客車,從車子左前方葉子板到副駕駛座的門板上沾滿了一個個的血手印與遭到拍打的凹痕,接著就看到偌大的頭版標題,印像中寫著:「車禍撞擊後勾到人,將被害人拖行六公里死亡.......」

報導的內容我依稀記得,大意是新竹地區一對有男女朋友關係的男女,晚間到朋友處喝酒後一起駕車回家,回程途中撞擊搭載被害人坐在後座的一部機車,騎車的人被撞倒,坐在後座的被害人穿著的褲子被汽車的右前葉子板鉤住,那對男女在發生撞擊後卻不停車,就這樣把已經被鉤住的被害人拖行六公里活活的給拖死....被害人留在車門上的血手印是他死前最嚴正的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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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法官把阿嬷與媽媽都請出了法庭,只留律師跟三個小男孩在法庭裡面。三個小男孩之中老大才十歲,老么五歲,像被老師罰站一般略帶緊張地站在諾大的法庭中間,法官故作輕鬆狀以大哥哥的口吻問:「小弟弟,法官葛格問你們喔,如果只能選擇一個,你們要跟媽媽還是阿嬷一起住阿?」三個小男孩不約而同地回答:「我要跟阿嬷」,法官接著又問:「能不能讓法官葛格知道你們為什麼要跟阿嬷?」老大說:「因為我每天去學校阿嬷都會幫我準備便當」老二說:「因為媽媽好久好久都沒來看我們」老么說:「因為阿嬷會買糖果給我吃還會幫我泡ㄋㄟㄋㄟ」。

我是阿嬷委任的律師,後來我贏了這個官司,法院如我們所願把三個小男孩的監護權改判給阿嬷;但是我卻一點都高興不起來,因為........阿嬷已經七十歲了。

那一天我去鄉下法律服務的時候,一個老太太帶三個小男孩走進來,還沒講話之前就開始哭泣,我被她突如其來的行為弄得有點不知所措只請她有甚麼問題好好講,她才緩緩地告訴我她的事件。她說她的媳婦本來跟她、她的獨子還有三個孫子住在一起,在三年前因為夫妻吵架,媳婦就負氣離家把三個孫子(那時老么才兩歲)留在家裡從此就沒再回來過了,媳婦離家之後她的兒子就如同喪志一般開始酗酒,一個月前因為心情不好就開快車來發洩情緒,沒想到出了車禍過世了。過世之後,媳婦就回來家裡想把小孩帶走,我聽到這裡只覺理當如此,心裡想:「小孩跟媽媽天經地義,這也沒什麼不好」,老太太接著又說起原來兒子生前投保了一個人身保險契約保險金額總計一千萬,而受益人約定為媽媽、太太、還有三個小孩平均分配每人二百萬;我聽到這裡才恍然大悟,因為法律規定父死亡,母當然成為唯一的法定代理人,然而法定代理人可以為未成年人代行一切權利,換句話說,誰是小孩的監護人誰就可以管領並使用三個小孩共計600萬的保險金。我這才知道阿嬷認為媳婦是為了那六百萬的保險金才要回來將小孩帶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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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以來,最常被問到的一個問題就是:「如果你明知道是他幹的,你會不會幫他辯護?」「他是壞人,你幫他辯護會不會有罪惡感?」

這個問題總讓我想起幾年前的高雄市長選舉時,白冰冰為別的候選人在電視上嚴厲指責謝長廷幫陳進興辯護就是魔鬼代言人的畫面,要怎麼回答這個問題呢?我花了一些時間整理了我的答案。

首先要由辯護人的角色來思考,因為法律保障刑事被告有委任律師辯護的權利,你在好萊塢電影裡不就常看到警察逮捕被告時一定得向被告宣讀「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有權委任律師,你所作的陳述將來都將成為呈堂證供」,而委任辯護的權利當然也是憲法上廣義的基本人權,基於這點,律師幫被告辯護便成了職業上的天職,就好像醫生在行醫時不能因為病人的病因、病情、身份(即使他是大壞蛋)而拒絕病人一樣。既然幫被告辯護是律師的天職,因為這樣而把我們說成是魔鬼代言人似乎是無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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